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推动品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和《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的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上海“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积极推进黄浦区品牌经济发展,把黄浦打造成为高端服务业的标杆、世界级的商圈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税务登记在黄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列政策资金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各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展品牌经济
第四条 鼓励总部集聚。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领域的新兴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连锁总部、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总部类机构,按照《黄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黄浦区区级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黄浦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鼓励设立品牌旗舰店。对知名品牌、新兴品牌企业在黄浦区市级商圈开设首入店、旗舰店、体验店等具有影响力、集聚效应、示范效应的项目,按照《黄浦区关于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六条 支持品牌会展、发布活动。对企业参加国(境)内外重大专业会展,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黄浦区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发布、展示活动,按照《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章 推进创牌争优
第七条 鼓励海外注册。加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注册国内外商标,对品牌企业在海外成功注册商标,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争创名牌。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品牌荣誉的企业,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按照《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提升品牌价值
第九条 鼓励制定标准。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等各类标准,按照《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操作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授权(受理)的企事业单位,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和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园区,按照《黄浦区专利工作奖励(资助)操作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对品牌企业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取得实际成效的项目,按照《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黄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贷款贴息操作细则》、《黄浦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资助操作细则》、《黄浦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资助操作细则》给予一定奖励。对科创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的品牌企业按照《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细则》、《黄浦区认定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操作细则》、《黄浦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操作细则》、《黄浦区市级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操作细则》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建设品牌高地
第十二条 打造优质品牌消费区。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形成集聚,有效促进区域商业消费的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项目,按照《黄浦区关于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黄浦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三条 打造服务品牌。支持企业或专业机构注册服务商标,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品牌荣誉,并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制定各级服务标准,申请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按照《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操作办法(试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区域品牌。对积极创建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称号的产业园区、旅游区,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会展和研究。对专业机构举办各类大型品牌会议、展览,制定品牌发展白皮书、发布品牌指数和品牌价值评价结果、建设品牌数据库等提升黄浦品牌影响力的项目,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六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平台开展围绕品牌价值评估与交易、战略咨询、人才培训、指数发布、公关宣传等完善品牌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对产生实际效果的项目按照《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七条 培育品牌人才。对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引进、培育有利于黄浦品牌发展的专业人才,按照《黄浦区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黄浦区加强优秀人才(专家)服务实施办法》、《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给予资金补贴和落户、安居、教育、就医等配套服务,并推荐申报各级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品牌维权。支持服务平台协助品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维权,按照《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成本补贴,并提供公关宣传、市场监管、司法保护等方面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内容如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工作推进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