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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在本区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推进本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关于上海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在本区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市级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2.项目申报阶段,通过区级初审且获得区级配套推荐。

  3.项目符合以下之一:

  (1)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化项目;

  (2)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

  (3)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信息产业项目。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化项目及其他情况,给予50%的资金配套资助,并且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市级核定项目总投资的50%。

  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1)黄浦区配套经费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市级拨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如项目已验收完成,需提供市级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收到市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致函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审定及资金划拨,并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项目执行过程中,被资助对象应当定期将报送市级主管部门的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送区科委,并且按季度报送企业经营状况。

  项目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被资助对象应当及时向区科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项目若经市级主管部门做出撤销专项支持项目的决定的,区科委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区级专项资助的决定。

  第八条  信用管理

  区科委对被资助对象开展信用管理。在资助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被资助对象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涉资助项目立项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

 

 
创建时间:2019-09-2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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