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试点开展 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综[2015]48号)的要求,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黄浦区将试点开展区级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贸易型总部定义
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黄浦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
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三、贸易型总部认定原则
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四、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
贸易型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货物贸易总部。对推动黄浦区贸易增长和产业发展,加快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新优势做出重要贡献的国际货物贸易企业。
2、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十三五”期间黄浦区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明确的重点领域,即新金融、新消费、创意2.0、互联网、大健康、五大领域的企业。
3、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提高黄浦区贸易流通质量和效率,发展流通新模式、新领域、新功能有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
4、平台交易型总部。对推进黄浦区“商贸流通+互联网”,整合产业资源,促进现代商贸业转型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平台型企业。
五、贸易型总部政策支持
为体现对贸易型总部企业的支持,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等精神,黄浦区商务委对经申报审核认可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予以配套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内容
设立黄浦区贸易型总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贸易公司在本区设立总部,鼓励贸易型总部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具体内容包括:
(1)一次性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给予开办资助、租金补贴等一次性补贴。
(2)特别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或职能型贸易型总部企业,每年实施动态审核,对销售额增幅达到一定量的,给予适当奖励。
(3)贸易便利化
被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拓展、国内优秀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通关便利、各类便利化促进措施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4)产业发展政策
对于符合市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到申报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将在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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