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推进品牌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16年40、44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38号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上海“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落实《黄浦区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黄浦区将开展推进品牌创新发展的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一)税务登记在黄浦区,获得品牌相关荣誉或参与品牌经济建设的独立法人单位,且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财务状况良好的品牌企业。
三、适用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四、政策支持
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即获得荣誉称号或项目完成并成功运营后,经黄浦区品牌创新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初审、专家评审,以一次性补贴、项目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支持。
1、对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国(境)内外重大专业会展,按照参展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对自主品牌企业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按照注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品牌荣誉的自主品牌企业,按照国家级、市级的级别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国家3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品牌企业,按照分级标准的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成功挂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荣誉称号的产业园区、旅游区按照国家级、市级的级别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国家3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区,按照分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在本区设立品牌连锁总部的知名品牌企业,积极开拓全市和全国市场,增设营业网点、建立电商平台等新的销售渠道,按照装修(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6、对于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大型品牌会议、展会,开展品牌价值评估与交易、战略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维权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共服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市级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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