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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金融办组成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文创资金各项管理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委发〔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引领区,进一步完善规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黄府办发〔2016〕36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文创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助、奖励。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金融办组成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文创资金各项管理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文创资金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经评审通过的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符合上海市及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方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建设的文化创意类项目。

(二)经认定符合标准的文化创意产业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以下简称“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对经认定的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载体,支持其提升经济贡献、加强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开展结构调整和品牌建设。

(三)经认定符合本区支持方向和要求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活动类项目(以下简称“功能性活动类项目”):对开展提升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影响力的各类峰会、论坛、展会、展览、大赛、发布会等功能性活动进行支持。

(四)经认定的由文化创意重点企业建立的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创新示范类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设计创新,对经认定的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进行支持。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指南发布)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在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申报指南在当年度市级文创资金申报指南的基础上,对本区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区级申报和评审要求进行补充说明。

(二)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功能性活动类项目及设计创新示范类项目申报指南,对具体支持条件及支持标准进行明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文创资金根据不同项目支持类型采用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一)对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采用资助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市级支持项目:对经本区评审通过且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来确定各项目市级扶持资金的最终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不低于1:0.5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其中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梯队建设特征明显的项目除外),各项目区级扶持金额由区评审小组确定。

其中,对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属于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重点项目,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给予1:1区级资金配套。

区级支持项目:对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在向市级主管部门推荐时给予1:1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如未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由区级文创资金给予支持。

(二)对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采用资助、奖励方式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及支持标准在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发布。

(三)对功能性活动类项目,采用资助方式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及支持标准在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发布。

(四)对设计创新示范类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具体支持条件及支持标准在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发布。

(五)已获市、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文创资金的资助,经区评审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报条件)

文创资金支持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所支持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申报单位除提供书面版本外还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相关信息平台进行材料提交。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组织,根据各类支持项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区评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在项目评审中择优进行支持,并经区政府审批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扶持资金。

产业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功能性活动类项目、设计创新示范类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后确定支持项目。

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跟踪服务和验收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文创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级支持项目根据市级文创资金项目验收管理要求进行验收,区级支持项目原则上参照市级支持项目验收管理标准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

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区配套扶持资金及区级支持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区财政局核拨。

(二)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事项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后,相关奖励、资助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区财政局核拨。

(三)功能性活动类项目

符合支持条件的活动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设计创新示范类项目

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文创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由区商务委编制年度文创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文创资金项目综合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部门预算,由评审小组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责任)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文创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等与实施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违规责任)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同时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的各类项目申报单位,以及截留、挪用文创资金或拒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义务的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黄文创〔2016〕9号)、《黄浦区认定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操作细则》(黄创新办〔2016〕21号)、《黄浦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黄文创〔201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核通过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创建时间:2019-09-2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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