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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区”)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与空间的发展能级和水平,加快推进区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与空间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与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区”)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以下简称“文创楼宇”)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空间(以下简称“文创空间”)是指在黄浦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在市文创办的业务指导下,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的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区商务委(文创办)负责,以区商务委(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商务委(文创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文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的规划、标准、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认定工作。

区商务委(文创办)负责受理具体申报、评审、日常管理及评估工作。

 

第二章  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认定条件

第四条(文创园区认定条件)

文创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黄浦区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7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70%以上。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文创楼宇认定条件)

文创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黄浦区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四)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五)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六条(文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空间已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二)空间内产业门类符合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

(三)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为入驻的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法务支撑、政策咨询和资源对接等创新服务。

第七条(其他事项)

在文创园区内的楼宇和空间以及在文创楼宇内的空间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文创楼宇、文创空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章  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发布)

按市文创办年度工作要求,区商务委(文创办)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认定申报通知。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楼宇或空间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文创园区、文创楼宇或空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或空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若申报企业是园区、楼宇或空间业主,应提供园区、楼宇或空间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园区、楼宇或空间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楼宇或空间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楼宇或空间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园区、楼宇或空间入驻企业清单。

第十一条(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评审)

区商务委(文创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园区、楼宇及空间进行评审,最后拟定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名单。

第十二条(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认定)

对拟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名单,由区商务委(文创办)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以区商务委(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区商务委(文创办)负责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的日常管理,即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基本信息登记、经济数据统计、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等。

区商务委(文创办)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定期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应积极做好公共服务,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环境,做好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动态评估)

区商务委(文创办)对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已获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开展抽查和动态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园区、楼宇及空间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营管理、文创产业相关工作等推进,力求全面反映园区、楼宇及空间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楼宇及空间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在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可优先享受黄浦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评估为优良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区商务委(文创办)将在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小微企业孵化、贷款担保等专业服务应用推广。

对于评估为不合格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区商务委(文创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半年内作出整改。

认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商务委(文创办)经发现查实,撤销其园区、楼宇或空间称号并予以公示,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对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或空间,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文创办)定期公开发布新认定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名单、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名单,以及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

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及空间的认定和评估条件根据上海市和黄浦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创建时间:2019-09-2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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