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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专利工作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黄浦区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推动本区专利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黄浦区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推动本区专利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注册并纳税在黄浦区的企业,黄浦区的区级机关、登记在黄浦区的事业单位以及在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户籍在黄浦区或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居住在黄浦区的个人。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资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  一般资助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
    
(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
    2.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申请的国际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二)专项资助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示范园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给予1:0.5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共同认定的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给予10万元资助。
    2.优秀专利项目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3.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项目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2013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5.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资助,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一般资助申报材料
    
(1)《黄浦区一般资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申请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税务缴费凭证复印件;机关申请须提供机关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须提交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提供居住证的个人,还须提供在本区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专项资助申报材料
    
(1)《黄浦区专项资助申请表》;
    (2)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资助费用票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税务缴费凭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提供居住证的个人,还须提供在本区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相关认定证书或项目合同、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 每年六月受理上一年度授权专利及符合条件项目的资助申请。
    2. 申请单位及个人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
    3.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把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资助金额致函区财政局。
    4. 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并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创建时间:2019-09-2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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