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
一、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浦东新区科委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
三、支持标准
对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经审核,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绩效奖励标准为:经培育,孵化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3万元/每家;培育的孵化企业或毕业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万元/每家;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在场外市场挂牌的,10万元/每家;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15万元/每家;经浦东新区科委公布的其他事项。培育的企业搬离浦东新区的不计入绩效奖励范围。
四、申报材料
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书面材料一式一份,材料签章齐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证件复印件。
3、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国家或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登记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带齐原件,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如需其它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将另行通知。
五、申报流程
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条件和内容,按要求申报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纸质申请书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资料排序应按前申请书、后附件材料(应附材料清单)装订成册。凡附件所涉复印件,每份第一页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金拨付
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由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立项结果经公示后发文公布。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七、其它事项
申报浦东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资助单位必须真实填报申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釆取限期整改、不予受理、通报批评、以及三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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