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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

对企业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一、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且在各类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资助标准

一般贷款。对企业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支付且不超过以上同期基准利率核算利息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中需明确写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容,出质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2、企业首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的记录,凡是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即可认定为首贷。

3、微型企业贷款。贷款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

四、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1、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占营业收入1.5%及以上。

2、凡有科技发展基金逾期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专项。

3、申报企业在新区相关征信、监管平台中的信用、风险等评定等级为C级以上。

五、申报材料

申报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打印的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证件复印件;

(3)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上年度末期的电子缴税凭证;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证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材料等;

(5)相关还本付息凭证;

(6)上年度期末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单;

(7)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其它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带齐原件,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核。

六、资金拨付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资助不与其他类别的资助项目查重。

七、监督责任

申报浦东新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单位必须真实填报申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如违反本条规定,操作机构可釆取限期整改、不予受理、通报批评、以及三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

项目单位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审计调查、项目管理、绩效评估、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项目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违反规定,操作机构可釆取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迫回已拨经费、以及五年内取消其科技基金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建时间:2019-09-2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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