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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各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如下:

一、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1)农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人员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有一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综合效益比较明显。

(3)家庭农场、合作社联合社等其它涉农主体,基本条件参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

三、资助标准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各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如下:

(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三)农业产业化和新业态培育项目,按“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财务监理费等项目管理费用,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在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2%计算。项目审计和审价费由区农委部门预算安排,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四、支持范围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等农产品种植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水平提升等。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新业态培育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建设,农业智能化设施建设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1.农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有一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综合效益比较明显。

(二)项目实施单位以区农发集团和镇农投公司为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或其主要产品已取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优先扶持。

(三)申报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涉及“五违”尚未整改到位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

3.存在失信记录的;

4.历次审计监督检查中所涉及项目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六、申报材料

1.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关专业资质、专利成果、专有技术等证明文件;

3.项目实施内容和投资估算明细表,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表,自筹资金承诺书,项目资产归属及处置承诺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项目区位图、现状图和规划平面图;项目主要工程(工艺)设计图、建筑设计图;

6.镇有关部门(农发集团)出具的“五违”情况审核意见;

7.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8.涉及项目用地的应提供区相关部门备案文件;

9.涉及环评的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相关文件。

10.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申报流程

1、区农委发布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农发集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实施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区农委审批。

2、经区农委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3、由区农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作为立项依据。。

八、资金拨付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和结算。项目资金一般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始建设拨付50%,项目建设完成拨付至80%,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尾款。项目资金结算,需提供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计报告、施工监理报告、财务监理报告、相关中标文件及合同发票等材料。“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先验收后拨付。

九、项目验收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开展自验,再由区农发集团、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区农委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和拨付。

十、监督责任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建时间:2019-09-2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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