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申报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区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优先支持有税收贡献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支持智能制造技术和标准研发。经管委会认定的智能制造研发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范围
(一)人工智能核心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方向1:支持面向语音和自然语言处理、图像与视频处理等领域的通用处理器芯片、IP核(包括处理器架构、指令集等)的研发和产业化。
方向2:支持视觉传感、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人机交互系统、线控转向及控制、制动控制等核心部件及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无人船整机的研发和产业化。
方向3:支持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自主研发与产业化。
方向4:支持用于智能机器人、无人系统及智慧城市的传感器、智能硬件、中间件及操作系统的开发。
(二)人工智能融合应用与示范
方向1:聚焦人工智能在先进制造业的应用,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产品设计、工艺规划、运行管控、设备维护、远程检测、仓储物流等环节,支持以智能感知、智能控制、智能决策为特征的无人工厂建设。
方向2:聚焦人工智能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围绕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综合治理、应急联防联动、大客流监测预警等场景,支持智能感知、智能识别、智能预测技术在环保、水务、电力等城市综合管理中的示范应用。
方向3:支持临港城市大脑平台建设,支撑智慧交通、智慧安防、智慧能源、智慧旅游等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应用。
(三)人工智能支撑环境建设
方向1:支持半开放式无人驾驶示范区、无人机低空数字化环境、无人船测试场景建设,支撑智能产品示范应用。
方向2:支持脑-智云平台建设,支撑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生命科学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测试。
方向3:支持省部级以上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业组织落户临港,支持举办人工智能领域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重大论坛和会展。
五、申报条件
1、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经营地(项目实施地)、财政户管地在临港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优先支持有税收贡献的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承担的在研产业专项(含智能制造、战新、重点技改、产学研、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两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3、申报单位在所申报的相关领域应有较强的团队和技术基础;
4、涉及用地的在建/拟建产业化项目,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应完备;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6、申报单位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
7、项目实施周期:两年。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计划要求,按时向所在开发主体或所在镇提交申报材料。
(二) 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经费额度及拨付计划,报临港管委会批准。
(三) 根据临港管委会批复,与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并留档。
七、资金拨付
获批的前补助项目由财政办按程序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 6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 30%,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 10%。后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办全额拨付支持资金。
八、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书规定截止日期后的 30 日内,向专项办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可根据任务完成、经费使用、材料完备等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1、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由财政办根据项目属性拨付相关经费;
2、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相关经费不再拨付,相关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承担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的相关工作;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相关经费不再拨付;
(三)项目承担单位需延期验收的,应在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 3 个月前向专项办提交延期申请,经专家评估后,报临港管委会批准。只可申请延期 1 次,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的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项目,予以 1 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
九、监督责任
对于在临港地区人工智能专项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承担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或取消其申请临港智能制造专项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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