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区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资助标准
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专为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并实行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分担贷款坏账风险的机制。
由临港管委会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剩余60%的责任风险可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风险评判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20%的责任风险,担保公司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2、金融机构逐笔承担60%的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贷款追偿费用,由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承担的责任风险比例进行损失补偿。
四、申报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
2、企业纳税情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
4、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达到上述准入要求的企业,可向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园区初审。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3、联合复审。园区通过后报送临港管委会,在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对于符合放贷要求的,由综合计划办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办、财政办、企业服务局联合复审,并出具推荐函,在推荐函中明确借款人名称、推荐借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等内容。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拿到推荐函后,对推荐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风控要求进行审批和发放。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向临港管委会提交放款回执单,并明确风险补偿金所对应的贷款合同号及承担代偿责任的金额。
六、风险补偿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或因贷款企业出现经营风险,经承担信贷风险的多方共同协商确认后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出现时,金融机构应启动向贷款企业的追偿程序。
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须向临港管委会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2、法院受理诉讼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3、放款凭证、还款或还息凭证;
4、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等;
5、贷后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或风险处置方案等。
6、贷款和担保合同复印件。
若金融机构未对贷款企业贷款资金在归还前的使用进行必要审查及监管,临港管委会不承担相应履约责任。
七、监督检查
临港管委会每年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举措。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临港管委会可取消其合作资格。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违规获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临港管委会有权追回已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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