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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一、项目名称

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要求为在临港地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临港地区注册、经营,且财政户管在临港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经济规模合理,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标准

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四、支持范围

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临港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重点聚焦符合临港产业导向的服务业项目,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商贸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旅游服务、文化创意、重点商业配套、体育设施、优质教育功能配套等。

 

五、申报材料

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1、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2、申报单位对同一项目没有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的承诺函,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经贸办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临港地区重点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相关公司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同时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由管委会审核评估意见,对评审通过的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须报临港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资金拨付

临港地区服务业专项资金采取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拨付资金尾款。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核减资助金额。

八、监督责任

临港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撤销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创建时间:2019-09-3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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