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社会领域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一、项目名称
临港地区社会领域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财政户管地和实际经营地在临港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资助标准
对社会机构的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临港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四、支持范围
1、服务于重点领域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1)服务于科创中心建设的企业服务、资源共享、政策对接等科技服务平台类应用项目;
(2)服务于社会民生,以互联网为核心推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学习教育、生活服务、公益活动等领域变革,实现经营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2、推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智慧商圈建设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1)面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重点建设服务于临港地区GIS+BIM管理平台,拓展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景区等方面的应用项目;
(2)聚焦服务社区生活便利化,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养老、物业、购物、文化、安全保障等服务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3)进一步拓宽园区服务范围、提升园区服务能级,加强园区在产业集聚、低碳智能、产业链协作、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应用项目;
(4)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商圈在室内定位、智能支付、停车管理、信息服务等城市综合体方面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3、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
在工业、金融、商贸、食品、农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展现等技术,为社会提供利民、惠企、实用的新型信息服务应用项目。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项目
以应用为导向,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支撑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查询、使用、分析的平台类应用项目。
5、其他符合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导向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五、申报条件
1、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财政户管地在临港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是信息化应用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
3、项目在临港地区实施,且已办结相关手续,且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临港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单位需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
6、申报单位在所申报的相关领域应有较强的团队和技术基础;
7、按照本市对专项资金信息使用监管的要求,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名称、单位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批复金额、已拨款金额、行政区划、单位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等内容信息。
六、申报材料
1、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2、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
3、项目推荐函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文件。
七、申报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向推进办申报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二) 推进办各专项工作组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上报项目开展初审,对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报管委会领导审核后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政府机构项目由推进办批复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预算、建设目标、内容及时间;社会机构项目由管委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承诺书,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八、资金拨付
对社会机构,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至项目单位,首款拨付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70%,尾款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30%。签订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合同书后拨付首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尾款。
九、监督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挪作他用,并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推进办对临港地区智慧城市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经审计等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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