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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自贸试验区、陆家嘴自贸试验区、世博自贸试验区、金桥自贸试验区、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一、项目名称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

二、申报主体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自贸试验区、陆家嘴自贸试验区、世博自贸试验区、金桥自贸试验区、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支持重点申报的提升自贸试验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项目,项目要求在近二年启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支持范围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口岸经济。

 2、支持专业贸易平台功能建设,进一步支持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提升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功能,优化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等。

 3、支持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体系,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功能的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设施,以及诚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设。

 4、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的项目,按不高于政府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占利息支出的比例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3年。

 单个自贸区专项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支持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社会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五、申报要求

1、认真填写《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相关数据及依据应当真实、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可行性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方案和内容、配套条件、成效分析、项目风险与对策等内容。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市、上海市其他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

3、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4、申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如为信息化项目,需要承诺同意与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及初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受理本区域内项目,分类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时间节点组织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

(二)计划确定

各部门报送的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综合协调局组织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的项目经总会综合协调局组织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的项目经总体平衡后,制定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体平衡后,制定项目安排建议计划。

(三)项目审定

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上报区政府决策,确定功能提升项目支持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上报区政府决策,确定功能提升项目支持清单、投资内容及政府资金使用规模。清单、投资内容及政府资金使用规模。

(四)预算编制

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制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并将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提交同级人大审局,并将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提交同级人大审查批准。查批准。

(五)项目审批及计划下达

区发改委依申请开展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区发改委依申请开展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社会类);

(2)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5)提供支持申报项目的自有资金已到位的证明材料;

(6)法人机构代码证(驻区机构、社会组织)、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7)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复印件等;

(8)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9)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曾获得自贸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提供验收通过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资金拨付

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自签订管理合同后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之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30%;项目通过审计验收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余款。

对拨付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资金,按照新区相关规定,实行委托商业银行监管,由监管银行根据委托协议,对专项资金的支付等进行监管。

九、监督责任

对获得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检查、中期评估等监管,由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负责具体组织。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根据项目情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织“双随机”抽查。基础建设项目监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或配合项目初审、项目审定、项目跟踪监管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创建时间:2019-10-0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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