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科学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资助
一、项目名称
张江科学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资助
二、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张江科学城或张江核心园内((含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周浦繁荣工业区),且符合科学城发展导向的单位,可申请本专项资助。
三、资助标准
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研发创新等方面。
四、申报范围
支持符合张江科学城产业导向、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新实验室等。
五、申报条件
1、世界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国际知名孵化机构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张江科学城内设立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新实验室等;
2、经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项目。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评审。
七、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内容、实施计划、投资情况、企业引进与培育成效承诺);
4、项目实际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资金拨付
对经评审的立项支持项目,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张江科学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资助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九、监督责任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等工作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诚信情况记录纳入新区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对于申报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支持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可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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