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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内资企业总部奖励资助扶持

集聚国内企业总部,包括内资企业集团、地区总部、主板上市公司和具有资源配置、价值高端、功能示范等能力的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国内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给予不高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扶持标准的配套支持。

一、项目名称

闵行区内资企业总部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申请奖励扶持应为在闵行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且处于六大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优质企业。

三、扶持标准

集聚国内企业总部,包括内资企业集团、地区总部、主板上市公司和具有资源配置、价值高端、功能示范等能力的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国内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给予不高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扶持标准的配套支持。具体如下:

(1)开办资助。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国内总部,且员工数10人及以上,给予300万元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购建租房资助。经认定的内资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员工数10人以上,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3)运营奖励。经认定为内资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且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四、申报条件

(1)经闵行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联席会议认定的内资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

(2)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运营和研发等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

(3)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五、申报材料

申报闵行区内资企业总部奖励资助扶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上二年度财务报表及由B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上二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7)获得区级认定的内资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证明材料;

(8)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企业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及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清单等。

六、监督责任

完善监管机制,组建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本领域政策宣传、项目征集,参与项目评审认定、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同一企业在同年度内,申报各类项目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及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不予奖励或扶持。

 

 
创建时间:2019-10-0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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