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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优惠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优惠政策

二、申请主体

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生效后,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涉外技术引进合同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上海,如卖方未申请的,由买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三、认定登记后可享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卖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

(四)奖酬金提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市、区级科技政策享受依据。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作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申报与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项目单位开放创新能力评价的主要依据;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评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性收入”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四、申报认定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1. 专利权转让合同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1. 技术服务合同2. 技术培训合同3. 技术中介合同

五、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

 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责任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创建时间:2021-07-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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