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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范围:在闵行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满半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整体转制为生产性和技术服务性的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企业的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军民融合产业,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二条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范围:在闵行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满半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军民融合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整体转制为生产性和技术服务性的企业;

(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投资成立的、以科技成果入股的全资或合资的企业;

(三)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技术服务所成立的全资或合资企业;

(四)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军转干部领办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五)承接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从事生产性的企业,或从事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为主的生产服务性企业;

(六)直接承接国防军工采购合同,为国防军工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军需物资或技术服务的企业;

(七)为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军队保障维修企业、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企业;

(八)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重要设备的企业; 

(九)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或《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十)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其中之一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近二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认定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支持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优先申报相关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

 

 
创建时间:2019-10-2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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