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嘉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建设主要在集成电路及物联网产业、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产业、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智能制造及机器人四大产业指导目录的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载体。
三、扶持标准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以四大产业集群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载体。鼓励专业的产业地产发展商和运营商参与园区二次开发建设,在项目落地、提升容积率、土地性质转性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园区二次开发,可按照“区重点培育企业”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载体可按照“区重点孵化企业”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园区公租房建设,鼓励单个园区或多个园区联合,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园区人才租住。
四、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
1、新引进(开发)的以四大产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且入驻的四大产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或占总入驻企业的50%以上。
2、申请扶持的企业三年之内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经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五、申报材料
申报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的材料包括:
1、入驻的四大产业企业明细表;
2、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专项材料外,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资金拨付
对新引进(开发)的经区政府认可的产业园区,可在立项批复后,按其投资额确定扶持比例,并先期拨付30%扶持资金,待园区投入运营,再拨付30%,待四大产业企业入驻率达到50%(含)以上,再拨付40%扶持资金。
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区镇两级财政按2:8共同承担。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企业单项扶持资金超1000万元,可以分年度执行。
七、监督责任
享受嘉定区重点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补贴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如注册地迁出嘉定区,或有弄虚作假申请扶持的,区政府有权追回其享受的扶持资金。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扶持资金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申请;已同意的,撤销其申请,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报,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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