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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普作品制作开发补贴资助

嘉定区科普作品制作开发补贴资助围绕科技前沿或社会热点,聚焦科技教育、节能环保、食药安全、生命医学、公共安全、自然生态、防灾减灾等领域实施的科普项目。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科普作品制作开发补贴资助

二、申报对象

科普影视内容开发补贴资助嘉定区内企事业等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完整的创作剧本或节目脚本。优先支持以下项目:取得在电视台、知名网络平台播放书面承诺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具有影视剧(微电影、广告或纪录片等)制作经验且有关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经历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电视台申报的项目;其他单位与上述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

科普剧目创制补贴资助嘉定区内企事业等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完整的创作剧本或节目脚本。优先支持具有科普剧目和科学实验秀节目开发业绩的企事业单位。

新媒体科普内容开发补贴资助申报主体拥有的科学普及类微信订阅号或有科普专栏的微信订阅号的全区企事业等单位均可申报,但申报项目依托的微信订阅号(含科普专栏)须在开通并具有原创保护功能,申报时须提交原创保护功能等相关证明材料。

科普图书出版发行补贴资助申报主体为嘉定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具有科学普及功能的专业机构。

三、支持范围

围绕科技前沿或社会热点,聚焦科技教育、节能环保、食药安全、生命医学、公共安全、自然生态、防灾减灾等领域实施的科普项目。

四、扶持标准

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经专家评审、实地抽样检查、结果公示、最终审核会等程序后,择优审定项目资助情况。科普阵基地建设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

五、作品要求

(一) 科普影视内容开发:科普微电影须满足高清放映,一般单个电影时长5-15分钟;科普短视频类作品为高清MP4格式,一般单个视频时长2-5分钟,系列作品为5集及以上;系列科普公益广告视频为高清MP4格式,一般单个视频时长15秒、30秒或1分钟,系列作品为5集及以上;系列科普VR视频内容,一般单个视频时长不超过3分钟,系列作品为5集及以上。申报的项目应在区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在国内主流网络平台、具有广泛影响的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播放且累计点击量不低于5万次。 

(二)科普剧目创制:区内各类机构制作或出品的原创科普广播剧、舞台剧或系列科学实验秀节目等。科普广播剧、舞台剧、系列科学实验秀节目累计时长一般不少于30分钟,内容须兼具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并通俗易懂,科学知识、科学原理表述客观准确。创制作品应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或在国内主流网络平台、具有广泛影响的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推广且线上点击量不低于2万次且线下推广演出实践不低于5场。开发的系列科学实验秀成果参加上海市及国家相关大赛的优先安排。

(三)新媒体科普内容开发:原创系列科普微信内容(包括图文和视频等),在已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并与嘉定区科委支持的相关科普平台免费共享。原创科普微信内容不少于48条,图文并茂,每篇文字内容不少于500字(漫画类内容除外),科普内容须兼具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科学知识、科学原理表述客观准确且通俗易懂。科普内容累计阅读量3万以上(需提供有关数据证明)的优先安排。

(四)科普图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针,符合法律、法规,有利于推动上海科普事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具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内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作者应承诺作品的原创性,保证拥有作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2018年6月1日以后经正规出版社出版(有出版号),累计发行量不低于1万册(套),并有继续发行的计划。

(五)科普展教具和科学实验活动包:面向科普教育基地、社区创新屋、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中小学等单位,由各类机构研制开发的的科普展教具(中小学已有教具不再支持)、科学实验活动包及适合中小学生的益智玩具等。项目研制开发成果应申报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且相关产品实现实际应用或上市销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要求

1、同一法人单位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

2、已获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相同或相似的项目,若没有新的内容拓展,不能重新申报项目资助。

3、申报单位若需提出回避专家评审的,须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同时,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及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七、资金拨付

申报嘉定区科普影视作品开发补贴资助项目时必须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发票、收据、合同等复印件。仅对已实施完成或者项目主体已完成的科普项目进行申报,并择优按照项目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若有多家联合申报的科普项目,其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八、监督责任

实施嘉定区科普影视作品开发补贴资助后期跟踪管理,如发现有不如实申报、编造申报内容等情况,一经查实,区科委(科协)将收回科普项目资助经费;该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科普项目。

获得嘉定区科普影视作品开发补贴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和宣传、参加相关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该项目为区科委(科协)科普经费资助项目。

 

 
创建时间:2019-10-2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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