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于嘉定区的,集成电路及物联网产业、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产业、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等四大领域的相关企业、机构、平台或园区, 无异常经营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无违纪违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扶持标准
嘉定区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于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获专项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范围
(一)集成电路及物联网产业
1、支持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制造,重点关注与物联网、智能家居、自动驾驶等新兴技术相关的各种功能芯片设计制造;
2、支持物联网应用服务,推动基于物联网的信息感知、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能力提升,实现面向行业和公众的物联网应用服务,包括智能交通、电网、水务、医疗、环保、物流、安防、供热、供气、监控、公共安全等服务。
(二)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产业
1、支持符合国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标准的汽车智能化研发、设计、生产,支持基于智能网联的智能信息服务系统、光学系统、雷达系统、高精定位系统、互联终端、集成控制系统、多源信息融合技术、车辆协同控制技术、数据安全及平台软件、人机交互与共驾技术等研发制造。
(三)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
1、重点围绕先进治疗设备设计、精准医疗手段研发,推动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医疗影像数据、基因数据等领域开展收集和分析,通过云计算技术,为基于基因组学的精密医疗提供相应数据与决策,推动以医学影像数据、基因数据为基础的数据中心建设;
2、支持利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开展远程医疗、远程健康监测的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实现智能辅助康复治疗、智能远程健康监测、健康大数据综合分析,加快健康物联网、高端远程医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
(四)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
1、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以及在机器人领域应用的机器视觉系统、语音感知及认知、语义处理、激光传感器、数据采集板卡、电子标签、条码等核心基础零部件设计及制造;
2、支持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新一代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的关键零部件和整体设计研发、制造,重点支持人机智能交互等技术在生产、服务过程中的创新应用;
3、支持基于智能控制的分布式控制、在线监测、远程诊断、工业互联网操作系统、智能服务机器人云操作系统、基于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工业数据智能采集平台等软件平台的研发、设计、制造;
4、支持传统生产模式的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工厂集成创新与应用,推动先进传感、控制、检测、装配、物流及智能化工艺装备与生产管理软件高度集成,促进生产过程的精准化、柔性化、敏捷化。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嘉定区四大领域的相关企业、机构、平台或园区;若申报单位已通过本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的相关认定,则可优先考虑;
(二)申报单位需无异常经营情况,经营活动无违纪违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区级黑名单;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需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五)每单位原则上只可申报一个项目;对于已获本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7、提供企业法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信用报告;
8、其他可以辅助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9、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函;
七、评审认定
根据当年度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八、资金拨付
除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示范应用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实行事中或事后补贴。
九、项目验收
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区科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监督责任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还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有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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