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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对于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单个项目获专项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各单位所申报项目应已落地于嘉定区域范围内,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在嘉定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

三、支持标准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两种支持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单个项目获专项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范围

(一)、民生服务

1.医疗健康;发挥医联体合作机制优势,采用多级数据分析技术为医疗诊断提供智慧、精准的决策支持;在智能导诊、院区导航、线上复诊、在线支付、电子发票、药品远程配送等就医便利方面的整合性示范应用。

2.教育教学;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开展学习评估、教学辅导等,为市民终身教育发展提供各类学习产品和工具。

3.为老服务;推进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促进远程健康监护、居家安防、定位援助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发展。

4.文化旅游;在文化旅游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艺术创作、产品营销、数据分析、用户体验等方面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文化、旅游、商贸等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为市民提供一体化文旅出行服务。

(二)、社会治理创新

5.城市建设;强化视频图像、环境监测、能源供给、河道综合整治、基础设施维护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和管理分析;推进BIM、传感等智能感知技术在城市建设领域的深度应用。

6.交通出行;推动行车数据采集加工、车路协同、辅助驾驶、事故管理等车联网技术应用;利用交通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开发,提升综合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应用水平;从智能控制、智能运维、智能客服等方面加强交通智能化建设。

7.食品安全;对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追溯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和分析起到支撑作用的应用示范项目。

8.环境保护;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图像分析识别等技术,支撑环境质量管理,环保预警预报及污染源综合管理。

9.垃圾综合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向无人化、自助化发展,提升垃圾源头分类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分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实现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数据采集,完善垃圾分类监管体系。

(三)、智慧城市试点示范

10.智慧城市地标;结合上海市智慧地标创建,形成成效突出、特色显著、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区域性示范;在智慧城市各领域应用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应用场景明确、业务前景良好的优秀信息化产品和服务。

11.智慧村庄;推进农业物联网推广、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线上销售、农业休闲旅游等方面信息化应用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便民服务、社会管理与治理、居家养老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水平。

12.智慧园区;聚焦产城融合、众创空间、“互联网+园区”和绿色发展等特征,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数据服务、智慧办公应用、企业服务应用、员工管理服务、智能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监控建设,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效率、配套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

13.智慧社区;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围绕生活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智慧家居领域、智能小区领域等方面,构筑社区服务网络;推进面向市民的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区级服务功能“一号通行”。

14、智慧商圈;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线上线下融合等手段,推进消费、旅游、综合治理、停车等方面智慧应用建设,推动商家应用微媒体终端实现个性化的精准营销,为消费者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五、申报要求

1、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属于上述支持范围。

2、对各领域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补贴,所申报项目应处于已建成或试运行阶段;原则上不支持待建或在建项目。

3、同一单位只可同时申报一个项目,对于已获本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但目前尚未完成验收的,本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六、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报告;

3、项目合同(如有多个实施合同,请附合同清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其他可以辅助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6、真实性承诺函。

七、评审认定

根据当年度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八、资金拨付

除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示范应用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补贴。除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外,其他资金均按照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执行。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就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九、监督责任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嘉定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还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有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创建时间:2019-10-2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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