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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

嘉定区政府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环境质量等领域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嘉定区组织或个人。

三、奖项设置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组织”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个人”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

四、扶持标准

嘉定区政府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3.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能级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经营效益良好,社会贡献突出;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度较高。

(二)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2.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申报材料

(一)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2.组织概述。申报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二)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申报表》。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DB31/T 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DB31/T 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3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七、不予申报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三年,申报组织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反馈

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或个人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创建时间:2019-10-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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