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二、申报对象
在嘉定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三、扶持标准
被评为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1)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为申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必要条件;(2)优先申报相关财政扶持项目;(3)可享受相关低息贷款、贴息贷款。
四、申报条件
申报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设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1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2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300个以上农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单位,须如实填报《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2)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5)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6)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7)初级农产品须由农业执法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近2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9)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企业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证书。
六、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农业主管部门在报所在镇分管领导同意后(须加盖镇政府公章),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审定的,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七、监督反馈
企业应如实提供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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