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嘉定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年检合格。
三、扶持标准
场馆租赁资助。允许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及租赁楼宇、园区房屋等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并予以补助。根据场馆面积、所在地区每个场馆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年。
参观人数资助。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参观人数,开放天数、展览情况等,经审核确认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资助。
临时展览资助。对本地举办的临时展览按展品数量、档次、展出时间等给予1-2万元∕次资助;外出异地巡展的大型展览(展品300件以上)给予1-2万元∕次资助,申报应提供相关展览协议、展览大纲、主要展品和观众参观照片等。
学术研究资助。对于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给予3-5万元∕年的资助。
四、申报条件
必备条件为接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达到的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具备,则不给予扶持。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单位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配备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当年内场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展品达50件及以上,且有较成体系的基本陈列;
(五)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五、申报材料
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场馆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场馆平面图等(复印件);
(三)展品清单、展品照片、陈列大纲及展陈照片;
六、评审标准
(一)展馆面积(10分)
1、展馆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 200平方米)(5分) ;
2、展馆面积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含 300平方米)(8分) ;
3、展馆面积大于300平方米(10 分)。
上述面积测算依据为场馆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场馆平面图等。
(二)展馆环境(10分)
1、标识、标记及导览系统(0—5分);
2、环境整洁、干净,符合展馆基本要求(0—5分)。
(三)展览设施优化(10分)
年内对展览设施进行优化(语音导览系统、展柜照明系统等)(0—10分)
(四)展陈内容(0—10分)
展陈内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高学术及文化含量。
(五)展品数量及质量(0—10分)
展品数量多,品相完好,符合展陈需求。
(六)展陈方式(0—10分)
展陈方式科学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信息传达有效性强。
上述三项需提供陈列大纲、布展方案、现场图片等,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七)活动内容及形式(0—5分)
活动贴合场馆定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八)活动数量(0—5分)
上述二项需提供活动方案、现场图片及“文化嘉定云”上发布截图,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九)开放时间(10分)
1、年开放时间240天至280天(不含280天)(5分);
2、年开放时间280天至320天(不含320天)(10分);
3、年开放时间320天以上(15分)。
( 十)、社会影响(5分)
媒体报道的数量和质量(0—5分)
需提供媒体报道的相关材料等,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十一)、其他(5分)
1、积极参加民政、文广等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0—1分);
2、按要求在“文化嘉定云”上发布开放时间及活动情况(0—3分);
3、按时报送相关材料(0—1分)。
七、监督反馈
1、在收到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要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
3、接受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4)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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