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总部基地奖励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总部基地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宝山邮轮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项目。
三、扶持标准
扩大与国内外邮轮企业的合作,积极打造国际邮轮商务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邮轮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吸引和集聚各类总部型企业落户宝山。
1.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经认定,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区财政承担部分上浮10%(对经认定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为“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
2.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公司总部,不完全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地区总部职能的,经认定,按照全球、地区、中国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宝山区认定的邮轮公司总部,以下简称为“邮轮公司总部”)。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3.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企业,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可按“一企一策”原则,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4.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中介费补贴;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中介费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 基本情况介绍
包含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交社保)、今后五年发展方向及规划等。
- 企业主要产品及服务领域
- 企业商业模式
- 企业今年的销售收入、利润及税收、解决就业情况,预估未来三年的销售收入、利润及税收、解决就业情况
- 企业是否已获战略投资情况
2、宝山区邮轮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3、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已完成申领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5、企业近二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申报流程
宝山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总部基地奖励补贴扶持专 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实行。
六、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事业单位 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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