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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

三、扶持标准

1 、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30 万元开办费补贴。 
2 、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30 万元开办费补贴。 
3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 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 万元。 
四、申报资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 、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4 、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宝山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专 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实行。

六、监督管理

对宝山贡献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或企业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宝山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事业单位 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创建时间:2019-10-3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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