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
1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
2 、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 买壳” 、“ 借壳” 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
3 、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
4 、企业上市后3 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 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最高100 万元;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最高200 万元。
5 、对股改后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 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对成功在E 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扶持; 对成功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 万元扶持。
6、对股改后进入“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最高150 万元。
四、申报资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 、宝山区拟上市(挂牌)企业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 、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项目须提供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5 、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宝山区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助扶持专 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实行。
六、监督管理
对宝山贡献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或企业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宝山区企业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事业单位 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宝山区上市挂牌奖励资助扶持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的 企事业单位 (项目):
1. 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
2. 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 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 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6. 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7. 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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