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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扶持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实现产品能级提升。对完成关、停、并、转和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在宝山的企业实施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工艺。 

三、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实现产品能级提升。对完成关、停、并、转和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节能量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四、申报条件

申请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扶持资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注册、纳税征纳在本区,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申报材料

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申报材料包括:

1、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工业领域)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3、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六、评审认定

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申请经受理和评审工作后形成项目书面意见后报联席会议会审。 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区节能办和各领域职能部门。

七、资金拨付

宝山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助支持采取后补贴方式,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审通过后后,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通知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创建时间:2019-10-3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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