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三、支持标准
市、区联手,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请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区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其中,“中小锅炉”是指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直燃机。
“提标改造”是指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更换、改造燃烧器或更换整体锅炉;燃油中小锅炉更替为燃气锅炉或电加热方式;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末端治理技术等方式实现排放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8)的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指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
(二)支持对象为实施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
(三)同一单位须在完成同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四)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排放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五)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运营管理: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控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五、申报材料
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见附件2);
2、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材料;
4、锅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
6、经核准机构提供的锅炉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非特种设备锅炉不需提供);
7、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现场采样单(包括负荷情况、工况确认等现场情况)、第三方监测资质情况(包括监测能力许可情况),并经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可;
8、对于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项目,20蒸吨及以上锅炉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并提供排放监测报告,20蒸吨以下锅炉提供尾气排放监测报告或由锅炉使用单位和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双方签字的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9、清洁能源供应合同(非“油改电”、“油改气”项目不需提供);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六、评审认定
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排放及能效检测后,经初审盖章后,报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对改造项目的排放、能效、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七、资金拨付
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中,市、区分担比例为1∶1。其中,市级资金来源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级资金由锅炉所在地的区政府安排。。
八、监督责任
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核制,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获得宝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资格。为顺利获得支持资金,请各单位关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在申报支持资金5年内(含申报年度)的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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