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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支持

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支持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内外知名商业连锁企业总部。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支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内外知名商业连锁企业总部。

三、支持标准

1 、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 
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 500 ㎡ 以上,公司规模 30 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 60% 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 5%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300 万元。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 ,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 , 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 给予 10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 
对于引进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宝山区内设有独立子公司,或在本   区设立企业总部的知名餐饮企业经申请认定,对于餐饮企业,按照区内新开门店建筑面积 30 ㎡ -100 ㎡ (含 100 ㎡ )、 100 ㎡ -200 ㎡ (含 200 ㎡ )、 200 ㎡ 以上三个等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对于零售企业,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10 万元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对于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或在宝山区内设有独立子公司,经申请认定,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3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知名商业连锁企业是指业内知名,公众熟知的由连锁集团公司(或总部)直接经营其所属分店,同属于一个资本的统一经营的多个企业的连锁。实施人财物、产供销等统一管理,商业销售额在行业中领先的企业)
对于引进涉及民生工程且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管理的商业连锁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建筑面积 1000 ㎡ 以上,经申请认定后,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8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经市商务委认定,在区内新开的国别直销网点,建筑面积 300-1000 ㎡ 及 1000 ㎡ 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8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4 、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100 亿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500 亿元的,给予 8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1000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5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30 亿元的,给予 8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 、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 
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 50% 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有利于推进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课题调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的专题方案研究等,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四、申报要求

申请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支持须注意下列要求:

1、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是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3、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五、申报材料

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

4、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期未满两年不予受理);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6、企业近二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上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8、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要求申报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下达资金通知,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责任

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宝山区支持现代商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补贴资金。

 
创建时间:2019-11-0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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