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支持旅游企业和产业提升发展奖励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支持旅游企业和产业提升发展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农家乐及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三、扶持标准
(一) 支持项目
1、支持旅游节庆活动项目
对在宝山举办国家、市或区政府批准的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扣除财政拨款),其用于活动的临时设施、宣传推广和人力资源投入成本总额超过7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2、支持邮轮旅游发展
经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核定,对有效提升宝山国际邮轮母港游客服务品质的服务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实际投入该服务项目的固定资产总额的30%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品牌旅行社发展
对引进的上海5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引进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奖励。如同时符合上海5A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4、支持街镇、园区旅游项目
对各街镇、园区给予资金支持的旅游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除外),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1、支持景区提升服务水平
对未使用政府财政创建经费的旅游景区(点),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支持。对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点)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奖励支持。
2、支持旅游饭店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旅行社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上海市《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DB31/T477-2010)地方标准,旅行社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上海市4A、5A级旅行社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旅游相关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旅游餐馆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按照《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购物场所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厕所评定为国家1A、2A、3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1A、2A、3A级旅游厕所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规范服务》标准的娱乐场所,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31/T299-2003)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企业创建
对本地区的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7、鼓励开发上海旅游名牌产品
对积极开发宝山特色旅游产品,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我区旅游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打造自身企业品牌,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含旅行服务、景区服务、旅馆服务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8、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的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旅游相关的各类标准的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三) 支持旅游宣传推介
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旅游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50%的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和布展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
在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在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在区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申请宝山区支持旅游企业和产业提升发展奖励补贴扶持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请表
(三)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表;
(四)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六)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七)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要求申报宝山区支持旅游企业和产业提升发展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下达资金通知,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责任
宝山区支持旅游企业和产业提升发展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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