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并租或购办公用房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设计、邮轮维修、邮轮咨询、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型平台、免税商店、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
三、支持标准
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 “ 实验区 ” )和上海国际邮轮产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区的功能建设,促进邮轮、游艇、游船产业集聚,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企业和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给予重点扶持。
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邮轮公司,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设计、邮轮维修、邮轮咨询、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型平台、免税商店、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游艇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上述企业亦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申请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申报要求
申请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的单位须注意下列要求:
1、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是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3、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五、申报材料
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
4、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6、企业近二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上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8、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要求申报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或项目的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 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下达资金通知,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责任
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宝山区支持邮轮服务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补贴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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