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申报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应当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组织实施完成专利试点单位工作目标的相应能力。
三、扶持政策
支持宝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5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四、申报条件
申报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利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单位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和愿望,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3.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申请历年累计(含已授权)10件以上,且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已经实施;
4.企业的年产值近三年来平均达到5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销售额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6.企业有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利试点单位项目可行性方案;
2.企业自主研发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4.企业提供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应提供相关说明的材料;
六、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利试点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的评定程序和申报要求以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七、试点目标
被评选为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须在两年执行期内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的“四有制度”;
2.在试点期内,申请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10件以上(其中:至少有1件发明专利或5件实用新型专利);
3.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员工的专利基础知识培训不少于50 % ;
4.专利技术产业化年销售额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30% 以上;
5.企业会通过专利文献检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能力;
6.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专利纠纷能及时作出处置决策;
7.企业要配备一名以上具有上海市专利工作者证书或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从事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8.积极参加国家、市、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八、监督责任
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采取取消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资助专项资金扶持
(1)项目申请单位近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已申请获宝山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或本区其它财政性资金资助具有相同研究内容的项目;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4)以往年度承担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逾期不验收的项目单位。
(5)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不实或不齐全,存在瞒报、虚报、漏报情况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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