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组织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组织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登记地和办公地均在宝山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在上海的代表机构、全国性民非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上海代表机构、全市性行业协会、区属行业性组织。
三、扶持政策
(一)引进全国性行业协会、民非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等。
1、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在上海的代表机构、全国性民非组织(主要是指在本区办公及开展文化学习、艺术教育、书法绘画、休闲健身等活动),给予 50 万元的开办费(房租、装修、办公设备等)扶持;
2、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且在本区办公及开展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活动项目,给予 40 万元的开办费(房租、装修、办公设备等)扶持;
3、全市性行业协会组织在本区办公及从事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科普宣传、网络信息、艺术创作等文化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办公设备及场所装修等)。
(二)支持培育区属行业类社会组织。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 属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以及场所装修等。
(三)支持区属行业性组织参与本区文创事业发展。作为第三方参与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的行业性组织,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以及场所装修等。
四、申报要求
申请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和组织财政资金扶持的行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民政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合格,且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负面影响。
五、申报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6、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或项目建设中涉及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监督责任
接受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和组织扶持资金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 5 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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