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宝山区内的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以教育、研究和导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企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和收藏馆。
三、扶持政策
对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四、申报要求
申请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补贴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固定的馆址,非政府财政投资,实际展示面积 500 平方米( 含 ) 以上,建设投资额(项目申报单位所投入的改造装修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500 万元 ( 含 ) 以上,且优先支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位于国家 AAAA 级以上(含)旅游景区内的;
(二)在全市同类展馆中具有唯一性的;
(三)获得国家或市资金扶持的。
五、申报材料
1、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补贴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6、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或项目建设中涉及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监督责任
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如有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擅自减少展览面积、服务质量差、观众投诉严重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文化博览场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 5 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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