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项目奖励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项目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扶持政策
1、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2、产业互联网创新示范项目。互联网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传统企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的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荣誉奖励。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适用以下所有类别)。
4、网络通讯费扶持。对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年总费用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实施符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项目奖励补贴扶持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6、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或项目建设中涉及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监督责任
宝山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文化创意重点企业项目扶持资金、取消 5 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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