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奖励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的企业。
三、资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根据其税前年收入总额情况,按照不同比例给予分段、累进资助,具体标准如下:(1)税前年收入超过三倍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以内部分,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资助;(2)10万及以上、30万以内部分,按5%资助;(3)30万及以上、50万以内部分,按7%资助;(4)50万及以上、60万以内部分,按10%资助;(5)60万及以上、70万以内部分,按20%资助;(6)70万及以上部分,按30%资助。以上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10万元。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择优轮候。资助名额根据企业规模、职工税前收入总量确定,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5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名。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奖励资助扶持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
2、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
(1)上一年度区级税收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型企业;
(2)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3)关系区域经济社会重大改革和创新发展、成长性较好,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需重点扶持的其他企业。
3、经所在镇、园区推荐,属区本级企业经区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报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奖励资助的骨干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所在企业认可,并在本企业中担任重要创新管理岗位、创新技术岗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骨干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2、与本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本企业已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3、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及以上。
五、申报材料
1、《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申请专项激励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以及其他可证明其符合区域重点扶持企业条件的材料;
4、个人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社保缴费证明、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监督责任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规定资助资金的,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今后该单位员工享受专项激励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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