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影视演艺出版文化企业购房租房补贴资助资金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影视演艺出版文化企业购房租房补贴资助资金
二、申报对象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服务的法人企业,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 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适用范围
(一)影视业(含影视制作)
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2、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及其信息传输分发交换服务信号的传输服务。3、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4、广播节目制作服务,指广播电台制作的节目,广播节目播出服务;5、电视节目制作服务,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电视节目进出口交易服务;6、电影制作服务,电视节目和影像制品制作服务7、各种广播节目集成播控服务、IPTV节目集成播控服务、互联网电视节目集成播控服务、普通电视(机顶盒+电视机)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可视电话集成播控服务。8、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9、电影院线放映服务,网络电影播出服务10、声音节目的制作活动,录音制品后期制作服务,录音棚、录音工作室的制作活动;
(二)出版发行业
1、书、报刊印刷2、本册印制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4、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5、记录媒介复制6、摄影扩印服务7、图书批发8、报刊批发9、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批发10、图书、报刊零售11、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12、图书出租13、音像制品出租14、图书出版15、报纸出版16、期刊出版17、音像制品出版18、电子出版物出版19、数字出版。
(三)演艺业
1、票务代理服务2、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3、各类文化、晚会、娱乐、演出、庆典、节日等活动4、文化娱乐经纪人5、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6、艺术表演场馆管理7、文艺创作与表演8、群众文体活动9、其他文化艺术业
(四)内容保存服务
1、图书馆管理服务2、档案管理服务3、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4、博物馆服务
四、支持标准
对注册并实体入驻松江区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可按租金的 60 ,给予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可按购置价的 30 ,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入驻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 60 ,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五、支持方式
松江区影视演艺出版文化企业购房租房补贴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松江区影视演艺出版文化企业奖励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七、监督责任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松江区影视演艺出版文化企业资助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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