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补贴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补贴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在松江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松江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1000 万元、700万元、400 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其研发办公用房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与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认定后购建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购建价的 10%且不超过申请前两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实得部分,参照开办费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和构建补贴与开办费补贴可按就高原则享受。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升格后另行补足资助差额。新引进总部企业依据本细则每年享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实得部分。新引进高成长性总部享受相关政策还须上一年营业额或纳税额同比增长 30% 以上。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其对松江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引进总部的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补贴资助扶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被认定为松江区总部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申报材料
1、松江区总部经济项目申请表;2、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街镇(园区)意见书;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批复;5、企业上两年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上两年年度完税证明;7、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8、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9、企业信用报告。10、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支持方式
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补贴资助扶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七、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通过后,专项支持资金中开办资助和购建房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原则上按照 4:3:3 分三年执行。租房补贴按照实际研发办公使用面积发生租金额分别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在三年内给与 50%、50%、40%、30%比例的补贴。
八、监督管理
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补贴资助扶持专项资金必须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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