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项目补贴)申报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项目补贴)申报
二、申报对象
投资类项目补贴支持的对象为本区依法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扶持政策
1.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2.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支持。
3.对开展全区性或者重点领域的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规划论证的,视其工作成果按其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给予 50 的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项目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总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2.开展全区性或者重点领域的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规划论证的项目。
3.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 自项目核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5.已获得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项目,再行申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须退还区级扶持资金。
6. 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不得为负。
五、申报材料
1.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5.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6. 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 60 %以上;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12.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推荐意见;13.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六、支持方式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 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公共功能等。
七、资金拨付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松江区服务业办与项目单位签署《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 40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八、监督管理
松江区服务业投资类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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