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资助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生产与销售, 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助标准
支持影院建设。影院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影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影视节展活动的,可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上海市级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支持影视企业贷款。影视企业使用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播出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贷款贴息。
四、资金拨付
松江区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资助通过评审后统一立项,扶持资金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拨付。其他类扶持资金下一年度统一拨付。
五、监督责任
同一优秀影视项目(作品)同时适用多条奖励政策规定的, 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企业和作品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
获得松江区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和合规使用。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获得松江区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并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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