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松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三、资助标准
(1)围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人文松江建设题材创作的剧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不含个人奖),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2)获得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到国外进行经营性演出不少于2场,可给予每场5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资助扶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5、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五、资金拨付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付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六、监督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获得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资助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应归还已拨付松江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补贴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并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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