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开办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开办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从事民用航空及相关领域的上下游企业。
三、扶持标准
开办资助: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具有国际经营管理水平,对产业链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航空产业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整体发展,对运营一年以上,引进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民用航空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开办扶持。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民用航空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 公司简介、重要产品介绍及重点发展计划;
3. 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5. 由银行出具的实收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及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开办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民用航空企业开办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开办资助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企业享受本相关扶持资金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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