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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租金、购建房补贴资助

对2015年及以后入驻的民用航空产业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租金、购建房补贴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从事民用航空及相关领域的上下游企业。

三、扶持标准

对航空产业企业用地需求给予优先考虑和指标倾斜,根据市府要求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在达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前提下,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对2015年及以后入驻的民用航空产业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民用航空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 公司简介、重要产品介绍及重点发展计划;

3. 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5. 房产证复印件;申请租金补贴的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发票复印件;申请购房补贴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支出发票复印件;申请建房补贴的提供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

6.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租金、购建房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民用航空企业租金、购建房补贴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民用航空企业租金、购建房补贴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企业享受本相关扶持资金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创建时间:2019-11-23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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