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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

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申报对象除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涉及的资助对象外,其他资助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除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涉及的资助对象外,其他资助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扶持标准

1.积极利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专注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的会展特色产业园区或基地。经认定的会展产业园运营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良的服务不断壮大产业园规模,园区内落户会展业企业 50 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 100 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 200 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鼓励会展产业园区内展馆运营方改造提升设施以及利用新兴科技手段提升服务功能。对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1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新注册落户本区的会展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 50%的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万元。

4.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主承办方(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万元)落户我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5.从事会展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60%的会展业企业,经审定,从事会展业务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 2000 万元,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 3000 万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展览举办,对展览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举办天数应当在 3 天以上(含 3 天);同一展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年规模逐年扩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奖励标准如下:

(1)对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规模达 50000 平方米(或 1000 个展位)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 100000平方米(或 2500 个展位)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 200000 平方米(或 5000 个展位)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

(2)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的补助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培育专业性会展。对在本区举办 2 次以上(双年展 2 次)、处于培育阶段但产业特色明显,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展览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奖励国际性品牌展会。对在本区举办 2 次以上(双年展2 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型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产品展览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境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 10%以上的展览会,并具有国际、国家、市级会展权威机构认证。

(5)对按《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试行)》获评“上海市品牌展会”或“上海市优秀展会”的,分别给予主办方一次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

7.支持会议举办,对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予以奖励;会议的举办天数应在 2 天以上(含 2 天);对同一会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国内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 5 个以上(含 5 个)国家(地区)参会人员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奖励标准如下:

(1)对参会总人数单日在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且区外参会人数单日在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国内会议和境外参会人数单日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奖励,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以参会总人数单日达到 500 人且区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300 人奖励 3 万元为基数,国内会议单日每增加 200 名区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 2 万元。

(3)以境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 100 人奖励 10 万元为基数,国际性会议单日每增加 100 名境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

8.加大会展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以下 5 个方面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 5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用于我区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经费;

(2)用于我区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区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

(3)用于鼓励相关机构结合各类专业展会,开展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主要面向我区企业的主题推介、技术对接等活动费用;

(4)对获 UFI(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认证后 3 年的会员费;

(5)鼓励省级及市级以上协会类机构落户我区,给予入驻机构“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6)用于促进我区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调研、统计、评估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加快现代会展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青浦区会展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创建时间:2019-11-2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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