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资助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扶持标准
1.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商业特色街区、示范社区商业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
2.新引进的商业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 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 300 万元的运营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发放。
3.支持大型居住社区街坊商业,引入银行网点和大中型商业集团先进零售业态、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促进居民就近就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在居住区周边开设加盟连锁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给予入驻企业“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4.推进电子商务与商贸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对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经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的奖励。
5.鼓励电商和平台企业规模化发展,其年度网络批发、零售总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第三方平台运营企业其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 4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扶持办法按照《青浦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细则》执行。
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 100 万元美金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7.完善村镇商业网点布局,支持新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社区或行政村建设连锁网点的,经验收合格,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鼓励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 30 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以后每增加 20 家,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9.鼓励标准化菜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对于参与星级菜市场创建并被评选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标准化菜市场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的奖励。
10.鼓励菜市场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对于新建、第一次升级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新建或改造满五年的标准化菜市场,按照市、区有关部门要求,逐步实施二次改造,经专业审价机构认定二次改造投入 50 万元以上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改造审价金额的 3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标准化菜市场购买食品安全追溯专用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11.鼓励商业企业争创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经区经委认定的年度“青浦区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
12.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或改建提升早餐加工配送中心(主要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食品安全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冷链配送系统等),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3.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市商务委认定的“上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4.鼓励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庆活动或其他促进消费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提高商业从业人员服务素养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 50%予以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积极参加市、区各类评优活动并荣获市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 5 万元奖励;荣获区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 3 万元奖励。
15.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专项研究等,按实际发生经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青浦区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青浦区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商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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