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资助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扶持标准
1.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对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10 万元。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超过3%时,对超过 3%且小于 5%(含)的部分坏账处置发生的实际损失,在该公司实施尽责追偿的前提下,给予 50%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小于 3%(含)或超过 5%则不享受坏帐补助。
2.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开办补贴: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2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对青浦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青浦属地企业或项目,且募集投入资金占资金总量的50%以上的,按其股权或权益兑现获利退出后,按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引导保理企业发展(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保理企业给予开办补贴: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0.5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保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产业发展有带动促进作用的其它新兴金融服务业,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