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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的申报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资助对象须为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扶持标准

1.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对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10 万元。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超过3%时,对超过 3%且小于 5%(含)的部分坏账处置发生的实际损失,在该公司实施尽责追偿的前提下,给予 50%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小于 3%(含)或超过 5%则不享受坏帐补助。

2.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开办补贴: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2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对青浦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青浦属地企业或项目,且募集投入资金占资金总量的50%以上的,按其股权或权益兑现获利退出后,按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引导保理企业发展(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保理企业给予开办补贴: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0.5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保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产业发展有带动促进作用的其它新兴金融服务业,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四、申报材料

1.青浦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资助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青浦区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补贴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创建时间:2019-11-2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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