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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企业“新三板”或“上海市股交中心”挂牌奖励补贴资助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列支挂牌的企业,其在改制及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经区领导小组认定的中介费用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资助。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企业“新三板”或“上海市股交中心”挂牌奖励补贴资助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青浦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在“新三板”或“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列支挂牌的企业,其在改制及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经区领导小组认定的中介费用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资助。

(二)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开展挂牌工作,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第一条政策外,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此外,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本区内已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申报材料

青浦区企业申请挂牌奖励补贴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挂牌奖励补贴申请书(二)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市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四)中介费用汇总表、规费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材料。

 五、支持方式

青浦区企业“新三板”或“上海市股交中心”挂牌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六、资金拨付

申请挂牌奖励补贴资金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由推进办统筹安排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由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七、监督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企业“新三板”或“上海市股交中心”挂牌奖励补贴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如已同时获得区、镇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

 
创建时间:2019-11-2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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